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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路西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工作单位为***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职务为**部员工。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1C****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福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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