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1C****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福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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