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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振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由会展中心出发,途经竹溪大道辅道、竹溪立交桥底继续沿辅道往民歌湖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黄某某带至执勤点提取其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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