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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36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楼XX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9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晚9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5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东兴路国贸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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