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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人民南路 “K+”KTV内唱歌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驾驶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从“K+”KTV停车场出发,沿成都市中环路锦绣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时3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锦绣大道高攀东路段洗瓦堰桥下桥处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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