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职业:工程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的“邵阳沙鳖”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黄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当晚20时25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经车站南路、劳动路、树木岭路上圭塘路,再沿圭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井湾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黄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04月15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657号检验报告书,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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