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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凤凰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修业路交叉路口向南100米路段时,被在此路检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银川市公安局物证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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