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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福昆线96KM+900M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朋友高某某所有的电动车,其性质虽属普通二轮摩托车,但对于此类车辆的管理目前仍处于过渡期,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上对醉酒驾驶此类车辆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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