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弄***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宁德市蕉城区署前市场路段方向往蕉城北路方向行驶,途经蕉城区环城路汽车北站附近路段时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记录、勘验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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