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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性,汉族,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前科,无党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合道镇一饭馆吃饭喝酒,期间黄某某喝了10瓶西夏X5啤酒,18时许喝酒结束。黄某某驾驶其停在门口的蒙CBE311号黑色北京现代牌越野车到合道镇加油站加油时与加油员发生争吵,赵某某过来劝说时,黄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并下车推了赵某某两下,后黄某某上车准备离开,被到场的黄某乙阻挡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合道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赵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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