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性别: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1196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株洲**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艳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1时3分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天元区庐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庐山路长江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52mg/100ml,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