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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娄底市娄某某**街**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00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娄底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57分许,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30051****)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长青街与白塘路交叉路口地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交警将其带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送至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109.06mg/100m1,系醉酒驾驶。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送检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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