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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21时21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F****1的黑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高新区卧龙大道绿地路口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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