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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公司家属院**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苏宁电器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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