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RR****黑色小型汽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新城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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