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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89********,布依族,高中文化,暂住深圳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K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于同日1时43分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77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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