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大学文化, 山东**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楼**村**楼村**号,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鲁******号白色宝马轿车,沿本市槐荫区淄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淄博路与威海路路口等信号灯时睡着。经提取静脉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4.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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