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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8********,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4时45分许,涿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鄂Q*****小型轿车沿冠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冠云桥下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鉴定,黄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后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驾驶资格,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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