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14时许,黄某某驾驶川F*****小型客车沿108国道由德阳向罗江方向行驶至黄许镇黄许大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公安机关将黄某某带往旌阳区中医院抽血取样,并将黄某某带往旌阳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20年10月14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5mg/100ml。
2020年10月4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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