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9********,壮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41分,黄某某醉酒驾驶桂L****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田某某光荣巷被田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黄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