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6********,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边的聚点酒吧饮酒后驾驶桂A3773V号牌小型客车搭乘朋友到民歌湖,途径竹溪大道辅道至竹溪立交桥底掉头,在竹溪大道辅道(民歌湖段)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黄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4.2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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