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市场**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23时2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与人民三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1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