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9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6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番禺大道北进南沙大道西57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2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