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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青岛**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青岛市李沧区**路高架桥桥上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西100米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系醉酒。

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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