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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4********,汉族,大学本科,济宁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济宁市**区**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牌号为鲁******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到达济宁**道**河**桥西侧时,换其女儿黄某乙驾驶,其换位到副驾驶座,在济宁**道**大桥上被查获,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由120医护人员对黄某甲提取血样,后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2020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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