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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民盟盟员,张家口市经开区姚家房镇**村村主任,民营企业主(张家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桥西区姚家房镇**村,住宣化**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蒙JX****号黑色大众牌轿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新门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其供称系在宣化朱家庄村饮酒后驾车准备回家被查获,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低,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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