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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8号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5mg/100ml。

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被交警带走处理。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的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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