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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晚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F6****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广汉市雒城镇苏州路北段往广汉市老金雁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雒城镇苏州路北段东门汽车站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其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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