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南江县**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街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江县林业局林产品公司停车场出发向龙城国际小区行驶。17时56分,当车行驶至龙城国际小区后大门处时,黄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此处并离开,后在交警要求挪车时主动向交警说明其酒驾的事实。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黄某某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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