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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9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环岛干道钟宅路口至五缘湾道段时被设点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9.27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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