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平阳县**。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LR7****小汽车途经本市桥头镇人工湖正丰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0.14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段某某的证言,物证涉案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