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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照的**牌普通二轮电动车,自龙江县**镇家中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江县**镇**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8.3mg/100ml,黄某某驾驶的**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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