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NQ***1小型轿车,行驶至八五四农场鸿翔路时,被在此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2588毫克/100毫升,案发时属醉酒驾驶状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刘科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