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Y57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由金沙县沙土镇里庄村方向往金沙县沙土镇街上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20分,行驶至金沙县沙土镇(沙土街上0公里100米)后山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往金沙县沙土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74mg/100ml。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酒精含量已达86.74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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