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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汽车咨询服务公司员工,四川省巴中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支路行驶至经纬大道虎头岩隧道匝道时,被民警设卡盘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749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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