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南昌**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进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中山大道中山歌城KTV喝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沿中山大道返回**镇**小区的家中。20:50时许行驶至中山大道铜锣湾售楼部附近路段时,被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1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简项、归案经过、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表、完税凭证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杨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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