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大**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芳,贵州仁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C0****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草袋厂往习某某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习某某娄山中路200米处(习某某西城区天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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