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镇**村**组。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朋友毛某某在本市雁塔区吉祥村秋林公司楼下吃饭喝酒,其间黄某甲11岁的孩子黄某乙肚子痛,黄某甲便驾驶其陕U****1号黑色奥迪牌小轿车准备带孩子赶赴医院治疗。次日凌晨0时许,黄某甲驾驶该车在去医院的途中,沿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祥村十字北侧100米处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2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证明等;
2.证人毛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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