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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30 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渝AZ****号牌小型车辆,行驶至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吴公村浒东路铁路涵洞西侧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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