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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A3C84V小型客车行驶至织金县**街道**路五中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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