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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前科,秦安县**局干部,挂职于秦安县**镇副镇长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4月1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55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D****号小型轿车行经秦远公路秦安县兴国镇南桥头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2.0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4.99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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