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福泉市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室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贵J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福泉往龙昌方向行驶,20时29分许,行驶至遵马线(遵义一马场坪)182公里800米(小地名:皂角井)处时,被福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将黄某甲带至福泉市一医抽取血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52mg/10Om。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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