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镇**段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贵B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盘州市断江镇小叉河居委会便道从小叉河居委会球场往老屋基三叉路口方向行驶,16时20分左右,行驶至**路**宿舍楼门口处时,黄某甲将贵BQ****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路边,17时左右,因发生交通堵塞,断江派出所执勤民警告知其将车让开,黄某甲拒不配合,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黄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盘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后将其口头传唤至断江派出所调查。2020年01月09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67mg/10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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