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盐边县红格镇“宏缘山庄”农家乐与同事吃饭,期间饮了三两多白酒和一杯啤酒。21时许,黄某某驾驶车牌为川******小型汽车搭乘4名同事从农家乐到红格镇街上,当车行驶至红格镇金乌路靠近红格竞训基地路口附近路段时,被盐边县公安局红格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红格中心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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