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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67年****日,居民身份号码6321221967********,回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北环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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