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职业务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晚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本市天心区**路**路口至**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民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1。民警随即将黄某某带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
2018年9月28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综合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户籍资料;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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