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0********,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湖南**集团员工,湖南省衡山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长沙县**镇**小区朋友邓某某家吃晚饭,期间其用一次性杯子(2两杯)喝了大半杯杨梅酒和小半杯X0牌洋酒。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长沙县**镇**小区送朋友邓某某到**镇**厂附近的KTV,后继续驾驶车辆准备去市区,由**路进入**大道准备进入**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长沙县**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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