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参加胡某某生日宴时饮酒,后驶湘******小型面包车搭载周某某、黄某某、周某甲从永州返回白水,行至泉南高速888km白水收费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液酒精浓度:102mg/100ml。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4.30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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