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从慈利县零溪镇***村出发前往慈利县***镇**村,当车行驶至慈利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民警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黄某某遂被民警带至慈利县***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等书证;
2.胡某某的证言;
3.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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