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40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许,紫贞警务平台民警在本市卧龙大道辅道设卡盘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F****0黑色东南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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