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中午14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鄂B*****)行驶至大冶市**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罚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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