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中午14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鄂B*****)行驶至大冶市**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罚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